2024年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孙志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将实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此外,查扣在案的孙志刚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将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期间,孙志刚利用担任湖北省委常委、秘书长,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贵州省委副书记、省长,贵州省委书记,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推进、股份认购、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3亿余元。
法院认为,孙志刚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判处死刑。然而,考虑到孙志刚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大部分受贿所得及孳息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孙志刚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实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法庭据此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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