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长沙一位市民反映66岁的母亲当保安期间被五旬保安队长多次性侵。
受害者女儿林林(化名)称,父母入职长沙某物业公司当保安,当时的保安队长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作案,“他对我母亲实施了3次性侵,母亲曾用椅子挡门,枕下藏剪刀防身。”
林林称,母亲被嫌犯威胁不敢声张,直至2月25日第三次遭遇性侵才告知儿女并报案。
2月27日,长沙岳麓警方以于某某涉嫌强奸立案侦查并将其刑事拘留。4月3日,于某某被检方批准逮捕。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律师: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安律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1、于某某至少面临3年有期徒刑!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具有法律规定的加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于某某一旦构成此罪,起步就是3年有期徒刑。
2、于某某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了刑事责任,于某某的行为还构成侵权,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方面不仅包括给方某造成的身体损失,还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失。
3、虽然于某某的行为与履行职务无关,但是方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物业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但是为了保障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具体到本案,方大妈虽然与物业只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但是方大妈系进城务工的农民,如果没有享受退休待遇,在工作期间遭受于某某的侵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物业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4、临时工也不是说辞退就可以辞退。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劳务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的保护。物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将方大妈夫妇辞退,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零度时评综合新京报、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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