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争夺遗产
有人竟使出了这招
网友看后直呼
“这个剧情短剧编剧都不敢写”
“这可真是被母亲诅咒的一生”
来看看会有多“狗血”
前方高能
近日,广东清远清城法院审理了一宗案件
——情夫死后
女子用冷冻胚胎生子争遗产
01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温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婚外情人泠某在2021年4月到某私营诊所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将此前在该诊所冷冻的胚胎移植至其体内,于12月16日生育了一名男婴小温。
泠某自述,移植的胚胎是温某生前与其一同到某私营诊所进行取精、取卵,并培育冷冻的。但泠某未能提供温某与医院等相关医疗机构签订冷冻精液的相关协议书,也未能提供温某与泠某双方签订胚胎培植协议书等证明资料。此外,温某也未立下其死亡后仍进行胚胎移植的遗嘱声明。
2023年8月,小温就温某的遗产纠纷向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温某的妻子及儿子补偿属于小温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温某的身故保险金、房产、公司股权等遗产份额。
02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规定,被继承人温某于2021年1月死亡,被继承人温某生前留下的遗产应从2021年1月温某死亡时开始。
本案中,小温主张继承温某的遗产,首先应证明其是合法的继承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继承人温某与罗某是合法夫妻,泠某与温某是情人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而泠某只提供了《精液分析报告》证明是温某的精液分析,但并未提供温某、泠某与医院等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取精、取卵手术,及后期的培育及胚胎移植手术等相关协议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也未提供温某生前同意胚胎移植的有关书面证据。
温某死亡后,泠某未经温某的合法妻子罗某、合法儿子温某某同意,决定通过私营诊所人工授精或胚胎移植,泠某的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泠某所做的胚胎移植手术在温某生前经过了其同意,亦不能证明胚胎移植的精子来源于温某,原告小温主张继承被继承人温某的遗产,于法无据,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03
法律知多少
对于“冷冻胚胎”的相关问题,记者咨询了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沁涓。
焦点一:“冷冻胚胎”是否有继承权?
刘凯:从目前施行的民法典来说,法律规定了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同时,也规定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仅从法律条文上来说,胚胎是不享有继承权的。
但是,胚胎作为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胚胎具有生命的潜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以人为本,以及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精神,如胚胎移植具有合法性,且出生之后是一个活体,是一个健康的人的话,那么胚胎就享有与自然受孕出生的胎儿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冯沁涓:由此可见,存在于母体之内的胎儿是拥有继承权的,但是尚处于冷冻状态的胚胎,是否能被视为先行法律规定中的胎儿,在我国的立法中尚为空白。根据现有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讨论观点,认为冷冻胚胎具有生命的潜力,是介于任何物之间的一种过渡的生命存在,部分涉及胚胎继承权的案例中,有支持胚胎继承遗产份额的案例,具体实现参考有关胎儿继承权的规定。
焦点二:已有的一些案例报道中,为何有的会能为胚胎保留继承份额,有的不行?
刘凯:从法院披露的信息来看,泠某在温某死亡后未经过其合法妻子和儿子的同意,私自进行了胚胎移植。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于遗产的继承权,法院认为泠某无法证明胚胎移植手术是在温某生前得到同意的,也无法证明胚胎移植的精子来源于温某,因此其要求让男婴继承温某的遗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人们的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在这个案例中,泠某私自进行胚胎移植,没有征得合法同意,违反了这一原则,导致其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总的来说,法院判决驳回泠某的诉讼请求主要是基于公序良俗原则和证据方面的考量,以保障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秩序。
2019年广州白云区的案例,法官在审理本案时考虑到涉及家庭纠纷和胚胎移植手术等敏感问题,选择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通过沟通和解释法律规定,最终达成了双方的和解协议。
冯沁涓:2019年广州白云区的案例,为冷冻胚胎保留遗产份额在我看来,实为不违背公序良俗情况下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参考有关胎儿继承权规定而达成的协议。
但发生于广东的另一起案件,情夫死后小三用冷冻胚胎生子争遗产,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主要原因在于,婚外情本身就有悖公序良俗,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胚胎移植手术经过死者生前同意,也无法证明,胚胎精子源自死者,即无法证明出生婴儿与死者的父子关系,因此该案例中继承权请求不被支持。
焦点三:除继承权外,胚胎是否享有其他权利?
刘凯:除了继承权,胚胎在法律上可能还涉及其他权利,例如生命权、健康权等。这些权利的获得取决于该胚胎是否出生之后是一个健康的人。
随着社会伦理观念的变化和生殖技术的进步,对胚胎的权利保护也在不断演变。一些法院可能会更倾向于保护胚胎的权利,这种认定可能基于对生命尊严和人权的保护,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伦理标准的变化。
冯沁涓:参考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特殊情况下,可将胎儿享有的权利包括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延展至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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