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岁的河南男子胡某兴在开封市祥符区某娱乐会所担任经理期间,组织多名十三四岁的女孩从事有偿陪侍活动。法院一审判决胡某兴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生于1986年的渑池籍男子胡某兴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24年6月15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2日被逮捕。根据指控,2024年6月12日至6月14日期间,胡某兴在娱乐会所内组织张某某(13岁)、聂某某(14岁)、裴某某(14岁)、王某某(14岁)等未成年女性为顾客提供有偿陪侍服务。
公诉机关认为,胡某兴的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胡某兴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
开封市祥符区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在法院审理期间,胡某兴家属为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最终,法院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判决胡某兴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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