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近日联合发布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
其中,一宗涉及职场性侵的案件尤为引人关注。一名女性求职者洪某在应聘周某公司的过程中,于2023年7月6日接受面试邀请。次日,周某安排洪某陪同前往芜湖市某医院洽谈业务。当天下午5时左右,周某以商议工作为由,诱使洪某进入其下榻的宾馆房间。在房间内,周某假借商谈业务之名,待洪某欲离去时,突然抱住她,提出性要求,遭到洪某坚决拒绝。周某随即以散布洪某个人隐私及影响其职业声誉为威胁,对洪某进行了亲吻、抚摸胸部等猥亵行为。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周某涉嫌强制猥亵立案侦查。然而,由于初期证据主要依赖于洪某的陈述及其男友的证词,且周某矢口否认罪行,使得案件侦办面临挑战。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宾馆入住记录及工作人员证言,通过对视频中洪某的面部表情分析,验证了其陈述的真实性。7月21日,镜湖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周某。
检察机关经过全面审查,认为此案是一起企业负责人利用求职女性的弱势地位,以言语威胁手段强制猥亵的典型案件。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女性的性自主权,破坏了职场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年11月6日,镜湖区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对周某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详细解释了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及社会危害性,促使周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从最初的不认罪转为承认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同时,在检察机关的协调下,周某自愿赔偿洪某精神损失费4万元。法院依法认定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主动关心被害人洪某的心理状态和生活状况,为其提供心理疏导和帮扶,助力她逐渐走出心理阴影,恢复正常生活与工作。
此次发布的案例,还特别就强制猥亵罪中“胁迫”的认定进行了法律解读。检察机关指出,招聘者在求职过程中,利用双方地位不平等,以散布求职妇女生活作风问题等谣言、损害其名誉、阻碍其继续工作等言语威胁,使被害人陷入心理强制、无法或不敢反抗的状态,应当被认定为强制猥亵罪中的“胁迫”。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此类行为达到使被害人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构成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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