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带火药枪打猎将他人当竹鸡射伤
打猎误伤人属于过失致人受伤,要看对方的伤势情况,如果是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致人重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男子带火药枪打猎将他人当竹鸡射伤。
“我本想上山打猎,却不想打到人,现在我很后悔,真应该早点把枪上交的。”被告人潘某某在庭审中说道。
潘某某的爷爷原持有一支火药枪,其去世后该火药枪一直由潘某某持有和使用。2022年11月的某一天,潘某某持该火药枪到山上打猎时,仿佛听到树丛有竹鸡在叫,便用火药枪向有竹鸡叫声的地方开枪,将在草丛中的贾某某误伤。
随后,潘某某投案自首,办案人员对其自首时携带的火药枪1支、铁砂80克、火药70克、节子5个依法扣押。经鉴定,潘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为一支自制长管火药枪,贾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2023年4月,潘某某与贾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贾某某出具了谅解书。男子带火药枪打猎将他人当竹鸡射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加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对扣押在案的火药枪一支、铁砂八十克、火药七十克、节子五个予以没收,由从江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法官提醒:部分群众对非法持有枪支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加之因生活习惯,甚至在网上购买配件非法制造射钉枪用以上山打猎。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对非法持有和制造枪支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如果家中有祖辈遗留的枪支,一定要主动及时地上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同时,广大群众也应积极检举,提供涉枪涉爆的违法线索,共同构建安全、和谐、稳定的法治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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