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张女士在2021年12月入职某物业公司,不久便出任出纳,负责工资发放。然而,在她离职后,物业公司察觉到由于张女士操作失误,同年12月,公司向17名项目人员误发了两笔11月工资,总计重复发放金额达4.7万余元。由于这些员工所在的项目已撤场,人员均离职,且无法取得联系,物业公司无法追回重复发放的款项。
2022年12月,该物业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张女士赔偿公司经济损失4.7万余元,但未获支持。随后,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过程中认定,张女士在对17名项目人员进行工资转账时确实存在操作不当,应对重复发放工资承担责任。但同时指出,物业公司长时间未能察觉工资发放错误,且在发现问题后,未采取如起诉等积极措施向相关离职员工追偿,对损失的扩大负有一定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女士需向原告上海某物业公司赔偿2000元。物业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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