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一位名叫左某的村委会干部在婚姻期间与女同事何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这一行为持续至2018年4月至10月间。两人间的私情最终因感情及工作问题爆发冲突,左某在一次争执中打了何某。事后,为解决此事,左某支付给何某9.8万元,并得到了何某的谅解,未进一步追究责任。然而,这一事件导致左某不仅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还被纪委处以留党察看两年及岗位降级的处分。最终,左某与妻子李某于2019年3月结束了婚姻关系。
离婚后,李某认为左某支付给何某的9.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将左某与何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这笔款项。经过盐津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审理,法院认定左某与何某之间的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且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考虑到左某确实对何某造成了伤害,法院酌情判定何某应返还李某3.5万元。何某对判决不满提出上诉,但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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