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芒果TV”诉“拦精灵”自动跳过APP开屏广告不正当竞争的二审案件。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件的审理过程由30余家媒体及平台全程直播,直播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庭审现场》栏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同制作。
事件起因于北京焱高玖泰广告有限公司(简称焱高玖泰公司)开发并运营了一款名为“拦精灵”的软件,该软件使用户能直接跳过“芒果TV”的开屏广告进入主界面。对此,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湖南快乐阳光公司),作为“芒果TV”的经营者,认为此举妨碍并破坏了其平台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焱高玖泰公司诉至法庭。一审法院判决焱高玖泰公司应立即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焱高玖泰公司对此判决不服,遂提出上诉。
二审中,焱高玖泰公司辩称,用户有权关闭开屏广告并选择更便捷的一键关闭方式,“拦精灵”仅是对用户需求的响应。该公司认为,开屏广告商业模式不受法律保护,而“拦精灵”的跳过功能非“妨碍、破坏”性质的技术手段,不影响“芒果TV”软件的正常运行,因此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湖南快乐阳光公司反驳称,“芒果TV”已为用户提供了跳过广告的选择,其合法网络服务应受法律保护。若放任“拦精灵”类产品的干扰,将导致视频网站广告收入减少,影响版权采购,最终损害用户和社会利益,请求法院驳回上诉。
庭审围绕以下四个焦点展开: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利益;“拦精灵”软件的行为是否妨碍被上诉人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双方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辩论。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拦精灵”软件实际屏蔽了被上诉人合法提供的开屏广告页面,而非仅实现“跳过”操作。这一屏蔽行为破坏了被上诉人开屏广告的投放及跳过设置方式,影响广告投放效果,阻碍被上诉人通过开屏广告获取广告收益,实质损害其经营利益和市场竞争优势,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驳回焱高玖泰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直播期间,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王筱磊在线解答网友提问。朱巍强调,法院判决并非全盘否定相关行为,而是综合权衡结果。用户虽可自行跳过广告,但并不意味着屏蔽软件可以代行其事。各方应坚守行为边界,以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朱巍还指出,对于部分平台广告频繁推送、难以关闭的现象,应确保开屏广告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保障用户一键关闭权利,以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平台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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