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因其未被充分发掘的潜力而引人注目,这里拥有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丰富的农业资源、深厚的文化底蕴以及宜人的康养条件。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乡村面貌焕然一新,吸引了众多目光,人们渴望在这片美丽的土地上拥有自己的居所。
在这个故事中,来自贵阳市云岩区的周某,对开阳县龙岗镇某村的一处乡村住宅产生了兴趣。2022年5月9日,在中间人的撮合下,周某与该村村民陆某乙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协议中,陆某乙同意将其名下的一栋两层砖瓦房、所属宅基地及周边的猪牛圈转让给周某,还附赠一块菜地,总价12.8万元。由于陆某乙没有银行账户,款项最终转到了他的儿媳罗某账上,并且周某收到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然而,交易完成后,房屋却迟迟未能交接。
为此,周某诉诸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退款。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有着严格的限制,特别是涉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周某并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不具备购买该宅基地的合法资格,协议违反了法律禁令,被判无效。法院进一步裁决,双方需互相返还已交换的财产,即周某需归还土地使用权证,陆某乙则需退还12.8万元转让费。
判决后,法官对双方进行了法律解释和劝导,强调今后从事任何民事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对此,双方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未提出上诉。
这一案例再次提醒我们,我国的宅基地政策遵循“一户一宅”原则,旨在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需求,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较强的专属性和福利性质,不允许随意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不仅是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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