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消费者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打算购买某个知名品牌商品,却发现商标存在细微差异。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了“乌苏”诉“鸟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审理结果。
法院判定被告侵犯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乌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208万元,同时消除影响,鸟苏公司需停用“鸟苏”字号。市场上同时出现了“乌苏”与“鸟苏”两种啤酒,两者的中文商标仅“一点”之差——“鸟苏”啤酒的“鸟”字以缩小的“闪电”图标替代了“点”,与乌苏啤酒的中文商标形成微妙区别。
乌苏啤酒自1986年开始生产,2006年起注册了包括汉字“乌苏”及汉语拼音“WUSU”在内的多个商标,并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使其在国内啤酒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屡次被评为新疆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自2016年起,乌苏啤酒采用独特的红罐包装,容量为500毫升,该包装在全国市场广为人知。
然而,2020年市场上出现了外观近似乌苏啤酒的“鸟苏”红罐500毫升啤酒。乌苏公司认为“鸟苏”此举系“搭便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将出品商、委托方、受委托方等多家关联公司一同诉至法院,索赔208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鸟苏”啤酒的确侵犯了乌苏公司的商标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南京鸟苏啤酒公司在明知乌苏公司及其字号“乌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选择使用高度近似的“鸟苏”作为企业字号,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诉侵权“鸟苏”啤酒的包装装潢与乌苏啤酒高度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支持了乌苏公司的诉求,部分被告提出上诉,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被告方存在明显的“搭便车”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案彰显了司法对于创新活力的激励以及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判决严厉惩处了恶意注册、攀附使用他人知名商标、字号等商业标识,制造市场混淆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体现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
近年来,“山寨”产品层出不穷,它们在名称、包装上与知名品牌极为相似,消费者稍有不慎就可能受骗。面对此类侵权商品,消费者可依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退货或退款,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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