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贪官在被立案查处后,最关心的往往是法院对其财产的追缴力度。这一观点出自贺小电所著《三人谈:刑事实体若干热点问题的再思考》一书。贺小电曾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审判长、副庭长,长期从事刑法研究及辩护工作,曾为众多落马厅官提供法律服务。据其经验,许多贪污受贿者对违法所得追缴及财产刑的适用尤为在意,甚至超过对自身刑罚的关注。例如,某厅级干部的爱人与其会面时,始终聚焦于如何减少财产刑,对丈夫可能面临的刑罚并不关心。
《三人谈》一书第五章“反腐之雷霆”以赵正永、卢恩光等腐败案例,探讨当前反腐形势及刑法对贪官的约束力。书中回顾了自“79刑法”实施以来,我国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历经的三次修正与四阶段演变。
1980年的“79刑法”规定,受贿造成严重损失者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无损失者无论受贿金额多少,最高刑期仅为5年。198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将贪污受贿5万元的法定主刑提升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处死刑。1997年修订的“97刑法”将起点金额上调至10万元,量刑区间不变。至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贪污受贿行为,法定主刑仍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明确数额特别巨大者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司法解释将“数额特别巨大”界定为通常情况下受贿300万元以上,存在“特别情形”时,150万元以上即可认定。据此,无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的贪污受贿者,无论涉案金额为300万元、150万元或更高,最低刑期均为10年。
书中指出,受贿300万元至7000万元的案件,目前普遍在10至15年间量刑,上亿元才可能被判无期徒刑。这种较小的量刑差距可能导致部分人产生“多收一点也无妨”的侥幸心理,认为即使被查处,实际服刑差别不大,从而削弱了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震慑力。
鉴于此,贺小电强调应强化对贪官的财产刑适用。财产刑不仅能给犯罪者及其家庭带来经济压力,造成长期痛苦,甚至在高额罚金下产生极度痛苦。法律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罚金刑最低限为10万元,最高可达犯罪数额的两倍。然而,司法实践中罚金数额通常远低于规定,如受贿1000万至6000万元的案件,罚金一般仅在100万至600万元之间。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缓的贪官,应依法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现实中,法院往往难以查清其家庭财产,导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执行时缺乏可操作性,具体数额无法通过法定程序认定,易出现随意处置现象。
贺小电在书中表示,2014年至2019年五年间,我国贪污贿赂、渎职案件与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数量接近,而职务犯罪者占官员干部的比例远高于其他犯罪者占总人口的比例。他认为,构建宽严有度的反腐违法犯罪体系,是确保反腐持久有效推进的基础。
《三人谈》全书共五章,分别探讨正当防卫、反腐、伪劣商品治理、民间金融犯罪及刑事程序热点问题。同期发行的《三人谈:刑事程序若干热点问题的再思考》则聚焦冤假错案成因及防范、减刑假释规范、刑辩律师地位以及刑事诉讼程序对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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