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北京的王女士近期遇到了难题,她因病需要接受治疗,便于8月12日与丈夫一起租下了石景山区老山附近的一套两居室,租期至11月11日。考虑到房屋同时在售,房东以优惠价格5500元/月出租,条件是租户需配合看房。然而,房东张先生在一次看房过程中,发现王女士患有晚期癌症,担心这可能导致房屋未来被视作“凶宅”,影响其市场价值。
张先生基于对“凶宅”影响的顾虑,提议王女士夫妇提前搬离,并提出若继续居住,则需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确保若因租户健康问题导致房屋贬值,租户需承担相应损失。王女士的丈夫杨先生起初同意寻找新住处并在十天内搬离,以避免签署这份协议,但随后因房东提及“凶宅”等敏感字眼对王女士造成心理压力,决定拒绝签署协议并要求按合同执行。
双方的矛盾点集中于违约金赔偿及看房配合问题。王女士主张按合同约定获得违约赔偿,而张先生认为租户未能完全配合看房,尤其是杨先生曾表示“有权拒绝一切上门看房的行为”,这构成了违约。9月4日,张先生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要求租户在七日内搬离。
针对此事,法律专家意见指出,仅口头表示“有权拒绝看房”并不足以构成实际违约,除非有实际拒绝看房的行为发生。同时,法律并未规定租户需主动披露自身健康状况,尤其在合同未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隐瞒病情不构成违约解除合同的理由。至于“凶宅”因素,更多属于民间习俗考量,是否影响合同有效性需依据具体案例分析。目前,双方未达成一致,王女士坚称其合法权利应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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