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各根据地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制定或修正了相关条令,在各地普遍掀起了减租减息运动。晋察冀边区于1942年3月制定了《农民土地斗争纲领》,重申贯彻“四一减租”(即二五减租),过去减租不彻底者,一律重减;争取订立5年以上的新租约,以保护佃农的佃权等。1943年2月,边区政府公布根据中央决定再作修正的《晋察冀边区租佃债息条例》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减租减息之后必须交租交息。晋察冀边区的减租减息运动进一步深入发展。10月,晋冀鲁豫边区修正并公布《土地使用暂行条例》,对不同形式的租地规定了不同的租率,并对土地所有权、佃权及一些特殊土地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在陕甘宁边区,中央西北局于1942年10月发出《关于彻底实行减租的指示》和《关于减租实施的补充办法》,要求“在一切未经分配土地的区域,减租应当成为今年秋季的中心工作”。12月,边区政府又公布了《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对各种不同的租佃形式规定了不同的减租率。由于此前边区各地已经实行了较高的减租率(如陇东地区的“三七五减租”,关中地区的“对半减租”),《条例草案》规定各地仍可维持已颁布的减租率,并规定减租率不得低于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