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女士好心骑电动三轮车带朋友陈女士出行,却不幸遭遇交通事故。2024年3月24日,许女士在郑州某交叉路口左拐时与李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许女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先生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女士因多处骨折住院治疗,共花费17000多元。她将许女士和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医疗费用。许女士认为自己是出于好意无偿搭载陈女士,并非营运车辆,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考虑到许女士的行为构成“好意同乘”,酌定减轻其20%的赔偿责任。最终,许女士需承担60%赔偿责任中的80%。法官解释,“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通常发生在朋友、同事或邻居之间。对于免费同乘人的人身损害,排除驾驶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以体现公平原则。
此外,李先生所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处于脱保状态,且他并非该机动车的车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李先生和车主均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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