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同居可认定刑法上的家庭成员
人民法院案例库今天正式上线。此前网友高度关注的“PUA第一案”牟林翰虐待案,被作为参考案例入库。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介绍,刑法未对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为有效保护被害人人身权利,确有必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转型的现实情况,及时明晰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围。该参考案例明确,除了传统的、典型的家庭成员之外,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的人,也可以认定为刑法上的“家庭成员”。对稳定同居的人员实施虐待,包括精神虐待,情节恶劣的,可以虐待罪论处。
北京大学女生“包丽”被虐待自杀一案宣判,其中被告人即包丽生前男友构成了虐待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的认定引起了不少争议,这或许也是该案件延宕如此之长时间的原因。
我国《刑法》关于虐待罪的规定,明确要求虐待需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但是在本案之中,包丽及其男友在案发时尚未结婚组成家庭、只是具备了同居关系,在此条件之下,能否认定双方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呢?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牟林翰符合虐待罪中的犯罪主体要件。牟林翰与被害人不但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且从见家长的时点、双方家长的言行、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的情况可以反映出客观上二人已具备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且精神上相互依赖,经济上相互帮助,牟林翰与被害人之间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具有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
这一认定许多人认为构成了扩大解释甚至是类推解释,但是若仔细查照关于“家庭成员”的法律界定,则可以看出法院的认定是完全正确的。
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指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可见,相关规定已将“同居关系”纳入了“家庭成员”之间加以约束,除此之外,即使无上述规定,在本案中坚持刑法概念的实质解释,将长期稳定关系的“同居关系”解释成为“家庭成员”,并未突破刑法解释的合理范畴,当然属于扩大解释,而不属于类推解释。
为什么不是故意伤害罪
从起诉书披露的细节可见,包丽男友牟某翰在恋爱期间多次对包丽使用羞辱、贬低性的语言,以凌辱人格的手段对其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最后导致其自杀。
从朴素的正义直觉来看,这种行为当然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以什么罪名追究才能罚其当罪,这就颇费思量了。
控方为什么选择虐待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呢?原因可能有二:首先,我国伤害罪要求伤害后果为轻伤以上;其次,伤害罪的伤害后果主要体现为身体伤害,而不是精神伤害。再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目的不是追求伤害后果,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如果持凶器实施暴力,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嫌疑人牟某某虽然有打耳光、拧胳膊并要求包丽自残等加害动作,但这些动作很难造成对方轻伤以上的人身损害结果;退一步说,即便存在,现在也无法证明。另外,他是否存在故意伤害的目的,是否追求她受伤的后果?同样存在证明的难度。因此,控方没有选择指控故意伤害罪。
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罪
有网友说牟某翰的行为就是教唆自杀,应当追究他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在聊天记录中可见,牟某翰给包丽发微信说:“你之前不是还答应我,你离开我就去死吗?你去么?是你答应我的吧?”而包丽在自杀时,也留言称“妈妈今天给你谢罪了”。这是不是教唆自杀呢?这同样也涉及到刑法解释。
教唆自杀,一般是指行为人故意采取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的行为。但在我国自杀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故也难以将单独教唆行为认定为犯罪。除非被教唆自杀者是儿童、精神病人等不具有行为能力者,那么此时教唆者构成杀人的间接正犯。
我国刑法除了司法解释规定利用邪教组织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杀或自伤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其他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可对教唆自杀者追究刑事责任。总之,教唆杀人者是否构成杀人,刑法学界和实践部门一直存在争议。
在本案中,除了微信中二人讨论“离开我就去死”的证据之外,如果没有其他教唆自杀、帮助自杀的证据,想要证明牟其翰存在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存在障碍。如果以杀人罪入罪,可能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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