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1日,四名小孩子在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上庄乡一条河里洗澡玩耍时发生溺亡事件,李某阳(事发时14岁)溺亡,陈某胜(15岁)救人无果溺亡。一个多月后,同行的李某儒(15岁)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日被依法逮捕。2022年7月,一审判决李某儒犯故意伤害罪,获刑11年。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判决书,李某儒因索要香烟未果,对李某阳心生不满。他明知将李某阳推入深水区可能导致溺亡,却仍两次推李某阳至深水区,对李某阳的溺亡漠然置之。最终,李某阳不幸溺亡,李某儒因此被定罪为故意伤害罪,目前正在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事发四天后在筹备葬礼时,李某阳父亲惊讶地发现儿子的手机不翼而飞。据目击者透露,手机可能在李某儒手中。于2021年7月15日前往李某儒家索要手机。开始,李某儒拒不承认,最后,警方在李某儒家中找到了手机,但手机卡已被损坏。至此,李某阳的父亲开始怀疑儿子的死因并非单纯意外。
检察院通报,李某儒因向李某阳索要香烟未果便对李某阳心生怨恨,明知李某阳根本不会游泳,李某儒却故意将其推入河里深水区,导致其一度溺水,第一次幸得陈某胜及时相救。然而,李某儒并未悔过,竟再次将李某阳推入水中,致其溺亡。陈某胜见状,奋不顾身再次下水救援,两人都不幸被急流冲走,导致二人溺亡。
事发时,同行的12岁李某牛是唯一的目击证人。李某阳父亲称,李某儒与李某阳是小学同学,两人常常一起玩耍。同行的陈某胜是李某儒初中同学,李某牛则是李某阳堂弟。
2021年9月5日,新野县公安局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李某儒,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未批准逮捕。因案卷中只有李某儒的口供及李某牛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属于孤证。检察院同时提出了23条的补充侦查提纲,要求深入调查案发现场、被害人死因等关键信息。李某儒因此得以暂时取保候审。然而,在后续经过一系列深入调查和取证后,检察院最终决定准予批捕。于2021年12月1日,李某儒被正式依法逮捕。
王任飞律师剖析案件,发现李某牛的证言属于孤证,且与李某儒的供述存在冲突。更关键的是,缺乏确凿的物证来支撑李某儒与李某阳死亡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王任飞发现李某牛证言曾有变动,且同步录音录像中其陈述自相矛盾,似乎受到监护人的不当影响。
2022年11月,李某儒家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但最终法院认为,李某儒供述与李某牛证言在主要方面能够相互印证,蓝天救援队队员的叙述则如实地还原了事发地的地形——岸边到河里是一个向下的斜坡,沙土松软,而且越往里走水越深。法院认为证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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