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泉州,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女婿小黄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岳父母借款35万元。在夫妻两人离婚时,岳父母欲将借款要回,结果小黄不仅拒绝偿还,还表示这是婚内债务,需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为此,岳父母起诉了小黄。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共同债务,判决小黄独自偿还本案款项35万元。对此,法官表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基于共同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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