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协原常委孙亮一审获刑14年半 受贿千万、贪污百万、滥用职权致国资巨损
2024年4月12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山东省政协原常委、提案委员会原副主任孙亮涉嫌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定,孙亮因受贿罪被处以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以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罚金;因贪污罪被处以有期徒刑六年,附加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因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总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同时,对其查扣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赃款则依法返还受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孙亮在2003年3月至2018年6月间,利用其担任山东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等机构高层管理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合作、业务承揽、公司融资等方面提供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10万余元。此外,2011年6月至2018年1月,孙亮通过虚列开支方式,非法侵占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564万余元。2016年初至2018年2月,他在担任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安排下属公司进行交易,导致国有资产损失达3154万余元。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亮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依法严惩并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及贪污、滥用职权事实,构成受贿罪的坦白和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自首;并具备两个一般立功情节,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已全额追回,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查扣,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因此,法院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对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减轻处罚。孙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获得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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